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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不是写了就算 这些效力问题要注意

日期:2025年12月22日 21:39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佚名

提前立遗嘱、安排身后事,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理性选择。但遗嘱并非“落笔即生效”,形式要件不符、见证人不合格、多份遗嘱冲突等问题,都可能导致遗嘱失效,让亲情陷入继承纠纷。

利害关系人代书遗嘱将导致遗嘱无效

钱大爷与孙阿姨为再婚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钱大爷与前妻育有一子小钱与两个女儿钱大姐、钱二姐。钱大爷去世后,留下了单位房改时自己购买的房产一套。孙阿姨找到小钱协商房产继承问题,小钱拿出遗嘱,称钱大爷已经将房子留给自己。

该遗嘱内容载明,自愿将下列归钱大爷个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留给本人的儿子小钱继承,包括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号的房屋,及其名下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银行存款。立遗嘱人为钱大爷,见证人为钱某甲、钱某乙。日期为2022年12月26日。

因协商无果,孙阿姨将小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涉案房屋。

审理中,钱某甲、钱某乙到庭作证,称自己是钱大爷同村的村民,遗嘱内容由钱大爷陈述,小钱书写,写完后念给钱大爷听,钱大爷表示认可;钱大爷神志清醒但因为手没有劲不能写字,自己按了手印;钱某甲、钱某乙作为见证人分别签名并按手印。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涉案房屋为孙阿姨与钱大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孙阿姨的财产,一半属于钱大爷的遗产。

本案中,小钱提供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遗嘱内容由小钱书写,小钱本身是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因此该遗嘱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条件,故而无效。

对于涉案房屋中属于钱大爷遗产的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院最终判决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号房屋由孙阿姨、小钱共同继承所有,其中孙阿姨占八分之五的份额,小钱占八分之三的份额。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设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形式。需要注意的是,每种遗嘱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方能产生法律效力。比如,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上述人员作为见证人或代书人,很可能由于存在的利益关系导致遗嘱不公正或违背立遗嘱人的意愿。例如本案中,小钱作为遗嘱继承人并非适格的遗嘱见证人。故综上所述,当事人持有遗嘱并不一定意味着遗嘱合法有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有效。

多份遗嘱内容冲突以最后一份为准

吕文、吕武两人为亲兄弟,二人的母亲于2018年去世,二人的父亲老吕于2022年去世。老吕生前曾给吕武70万元,且自己去世时银行账户留有存款80余万元。

老吕共留有两份遗嘱,第一份于2021年10月12日书写,主要内容为,其遗产人民币款,先前保管在次子吕武处的人民币65万元,由吕武继承,现有的人民币存款(包括以后的)全部由长子吕文继承。组织上发的抚恤金、丧葬费用按政策领取,用于处理其后事,剩余部分由长子吕文分配。

第二份于2022年10月10日书写,主要内容提到,长子吕文担负帮老吕取工资和拿药,次子吕武经常看老吕。两人已退休,待遇都不高,今后生病也要钱,老吕愿将余下来工资目前有94万元,分给他们两个兄弟各一半,以后再有仍然是兄弟各分一半。

老吕去世后,其银行卡中留有的存款被吕文转到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吕武将吕文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老吕的第二份遗嘱继承其94万元存款的二分之一。吕文对此不予认可,并要求吕武返还父亲生前交给吕武的7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老吕去世前留有两份遗嘱,应当依据其订立的第二份遗嘱处理其遗产,即由吕文、吕武各继承其遗产的50%。

吕文从老吕银行账户支取的88万余元属于老吕的遗产,应由吕文、吕武各继承50%,即约44万元,故吕文应向吕武支付这笔款项。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内容。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于遗产预先作出的处分。立遗嘱人的意思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其也有权利随时撤回、变更遗嘱或作出新的遗嘱,这是法律尊重遗嘱自由,保障立遗嘱人权利的体现。如果其作出的多份遗嘱互相抵触,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遗嘱还是赠与?自书遗嘱须符法定要件

施建和孔娟是夫妻关系,育有施甲、施乙、施丙、施丁、施戊、施己6个子女。施建于1972年去世,孔娟于2023年去世。孔娟生前签订了拆迁协议,获得了拆迁款和五套安置房。

孔娟在世时一直和施甲共同生活,由施甲照顾,其生病时也由施甲陪同就医。因此,孔娟生前给施甲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本人孔娟愿把名下全部财产赠与施甲一人,其他子女不得干预。孔娟(签名捺印),2014年5月17日。

孔娟去世后,施甲找到其他子女协商处理孔娟所得拆迁利益以及存款。各子女意见不一,最终施丁、施戊、施己共同将施甲、施乙、施丙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孔娟的遗产,包括拆迁房、拆迁补偿款、周转补助金、银行存款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4年5月17日孔娟手书文件并未标明遗嘱,其内容仅表示将财产赠与施甲而非由施甲继承,故不构成有效的遗嘱。对于孔娟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现施甲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对孔娟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孔娟的遗产。

综上,法院判决施甲继承孔娟遗产的25%,施乙、施丙、施丁、施戊、施己分别继承15%。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孔娟2014年手书的文件能否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该份文件无论标题还是正文都没有遗嘱的意思表示,依据其文字表述,只能认定为孔娟生前对于施甲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首先,孔娟在2014年手书文件中并未明确赠与财产的具体内容。其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除经过公证的合同以及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悬赏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不得请求交付赠与的财物,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在孔娟生前并未实际完成相关赠与行为的情况下,施甲不能依据案涉具有赠与意思表示的文件主张享有尚未转移财产的权利。(文中人物及单位名称均系化名)

文/秦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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